申请人:潍坊古风联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7274号“古风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2682号“古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纸、复印纸(问卷)、贺卡、印刷出版物、文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纸巾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6708760号“古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宣传画、皮制行李标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墨水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书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古风联盟”指定使用在笔记本等商品上,未构成《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