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嗨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7969号“纸作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为申请人旗下系列品牌之一,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在企业官网、微信等媒体的推广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合作协议及进货单、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活动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纸作纸”指定使用在卡纸板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商品原料等特点,缺乏申请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