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世钊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5033号“紧箍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57625号“紧箍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标识构成、服务类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紧箍咒”构成,含义、呼叫、标识构成相同,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