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卤友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0743号“卤 鲜侠LU X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8876150号“小鲜侠XIAO X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