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港区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93889号《关于第21759767号“贤湖亭XIANHU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6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83304号“贤湖亭XIANHUTING注册商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被撤销,我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