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1481号《关于第20191801号“易鑫优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8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作出(2018)京行终字第23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委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院认为: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本案中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北京市高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