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启德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3160号“SUNW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15347号“信雅达SUNY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传送;船只出租;拖车;空中运输;租车;货物贮存;旅行陪伴;管道运输;包裹投递”服务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因此,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