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钰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泰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6547号“匠作羊虾 有食念念不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装饰风格、品质、口感、价格等附加价值。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084043号“匠作”商标、第18336816号“匠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的共存证明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证明》。其在《商标共存证明》中称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匠作”,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匠作”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亦构成近似商标,但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非完全相同,在此情况下两商标并存应不致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我委对两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