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健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0775号“小不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小不点”是申请人经营企业的字号,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9338号“小不点及图”商标、第11881946号“小不点 早午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人护理中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帐篷出租”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不点”包含在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小不点 早午餐”中。申请商标在“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