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8440号“戊戌20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625759号“戊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