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80223号“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 23380223

阅读:54909 2018-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枣庄龚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0223号“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85320号“坚果森林”商标、第16412820号“森林果”商标…

  申请人:枣庄龚老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0223号“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85320号“坚果森林”商标、第16412820号“森林果”商标、第17117394号“森林鲜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龚老头”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糖果、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森林坚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80223号“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龚老头GongLaoTou 森林坚果及图 233802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7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