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2837号“法雅J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40107号“雅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新鲜蔬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法雅”与引证商标“雅法”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有差异。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