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新高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绍兴买加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196583号“in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802807号“中鼎恒盛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523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压阀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放气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ingao”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处于较显著位置,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