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华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68013号“EControls ENOVATION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9759号“e-control”商标、第23684697A号图形商标、第14868678号图形商标、第8674126号图形商标、第8410144号“CONTROL TECHNIQUES及图”商标、第20403345号“Ewaybot及图”商标、第12068343号“果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六为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火花塞、泵(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燃机火花塞、泵(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