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越江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8247号“Good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诸多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GoodSteam”可译为“好的蒸汽”,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穿孔工具(手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压花机(手工具);烙铁(非电手工具);烫皱褶用熨斗;熨斗;划玻璃刀(手工具部件);剪刀”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