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87547号“TC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75856号“TC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