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未来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59631号“未来体育FUTURE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435735号“未来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35984号“未來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6822号“未来广场We-lif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56505号“未来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20479号“FUTURE W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36461号“夏日锋尚SUMMER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13822号“未来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做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八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商业规划;外购服务(商业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四在“替他人做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不等其生效。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