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返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专注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17990号“齐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70372号“脐橙金融”商标、第20605047号“脐橙资产管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齐橙”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脐橙”在呼叫、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服务、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