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伍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3221号“3U 创意谷INNOVATION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50062号“CREATIVEVALLEY创意谷”商标、第9050063号“INNOVATIONVALLEY创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