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学技术激发与认知组织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465169号“FIRST TECH CHALLE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G1074358号“Z-FI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1972号“范德 FI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07400号“第1投 FRST NVES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译为“第一技术挑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技术第一,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