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56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89406号“B.L.J BEAUTYPIE GENTLE FOL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杏仁油;洗发液;洗洁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