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霖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5441号“小红生活enjoy cyc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08806号“小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据流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点播传输;信息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光纤通讯”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均为“小红”,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