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口袋零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90005号“口袋零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20626号“口袋及图”商标、第16051528号“口袋理财”商标、第15327409号“口袋医院”商标、第9914011号“口袋购物”商标、第21734863号“口袋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口袋零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零钱”;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汉字“口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