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9484号“SU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57136号“SU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