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6506号“环球卓尔文化WWW.GLOBALBOOK.ORG环球卓尔文化GLOB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143761号“反弹 TRAMPOLINE SPORTS及图”商标、第4771780号“环球卓忆GAE及图”商标、第4784262号“环球卓越 GLOBAL EXCELLE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公示页截图复印件、2013年至2017年签订的经销合同、服务协议及发票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环球卓尔”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环球卓忆”、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环球卓越 ”在文字构成、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