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格狮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74312号“PLEX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58767号“乐其 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故“避孕套”商品应予核准注册。二、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8460号“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宽展期内未续展,已为无效状态,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PLEX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英文“PLEX”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避孕套;子宫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避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避孕套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避孕套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与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我委将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