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香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6421号“灵魂有香气的女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灵魂有香气的女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