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0340号“下午萌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910487号“萌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之前存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内容,其公司名称并未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不存在商标代理的主观意向。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其经营范围中不再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故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萌聊”与引证商标文字“萌聊”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游戏厅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