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78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827653号“秦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简介。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