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经营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7074号“JING YING Z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52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6719799号“山青嘉和 Conference service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筹划聚会(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