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0468号“SF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98312号“SFC STAR CREAT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25253746号“21 S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已丧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字母“SFC”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SFC”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