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10183号“博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1896690号“博尔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向学生开具的服务发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