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技德终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23114号“昆仑云 KUNLUN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80375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1736号“昆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5949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15178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857714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第23776189号“昆仑瑞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已被部分驳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昆仑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昆仑”及引证商标七的构成文字“昆仑瑞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