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康迈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丽丽
申请人因第6146643号“以诺YIN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9670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已在商评字[2018]第2045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并于2018年10月13日予以撤销公告,该商标已无效,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故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