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夫子庙状元郎礼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15153号“秦淮礼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195036号“秦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秦淮礼物”及图形所构成,虽包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秦淮”,但“秦淮”亦为河流名称,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