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3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24659号“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30462号“越旺集团 YUEW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园艺学;园艺;植物养护;草坪修整;园林景观设计;医院;理发;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