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富全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7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840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81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87685号“京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简介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