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28373号“HYGR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37813号“HAYGR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