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02092号“文锦艺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锦艺术及图 25302092

阅读:78596 2018-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孙大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2092号“文锦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6474号“锦文及图”商标、第7434995号“文锦堂”商标、第11603387号图形商标、第121…

  申请人:孙大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2092号“文锦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06474号“锦文及图”商标、第7434995号“文锦堂”商标、第11603387号图形商标、第12124958号图形商标、第123689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商品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使相关公众区分产品提供者的商标职能。三、部分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文锦艺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锦文”、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文锦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标报价、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录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文字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02092号“文锦艺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锦艺术及图 253020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89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