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银洲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7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目前没有统一法律法规将星级等同于商品或服务质量本身,申请商标整体图形中并不存在欺骗性的要素。二、申请人与本案相同图形的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期。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中含有整齐排列的三颗星,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