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鄞州祥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7215号“爱山爱水 AI SHAN AI 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952320号“双合众鑫及图”商标、第21373003号图形商标、第21373436号“秉泽 BING Z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