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5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商标,具有很高的识别度,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06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大赛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