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承挺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16477号“圣达康 Shengda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很强的商标保护意识,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61301号“达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圣达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组合“达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