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88393号“云富春YUNFUCH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富春YUNFUCHUN及图 25488393

阅读:74342 2018-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丰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8393号“云富春YUNFU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77751号“YF”商标、第16766425A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

  申请人:上海丰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8393号“云富春YUNFU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77751号“YF”商标、第16766425A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YF”、引证商标二图形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金属栅栏用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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