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06000号“丰谷特曲老酒”(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第12834606号“LUGUYA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3099998号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第3099998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申请人第3099998号商标信息;公司版权保护证书;申请人商标图形使用资料;异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8年7月20日,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现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由常见的酒瓶形状组成,作为立体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前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存在当然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