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康丽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6367号“康立舒KANGL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8278号“康力舒 CLEANOX”商标、第3411204号“康力舒”商标、第14530928号“立舒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康立舒”与引证商标一“康力舒”、引证商标二“康力舒”、引证商标三“立舒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精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