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可乐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6166号“DUST TACK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和知名度,被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市场中。二、申请人商标在第24类指定商品上具有整体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DUST TACKLE”构成,其中“DUST”可译为“灰尘”等,“TACKLE”可译为“用具”等,将其组合的整体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布等商品、第24类桌布(非纸制)等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类、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