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0168号“快印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标志的构成要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快印包网站截图、订单交易截图、户外宣传广告照片、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