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EUND MASCHINENFABRIK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1176号“FRE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708008号“FRE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16年5月30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4061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且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27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另,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6895号“FREUD”(8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第8类商品上已于2016年8月19日被商评字[2016]第0000073214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二、六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37695号“fre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95547号“FRE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06895号“FREUD”(7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7106号“fre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7、8类商品上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