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6267号“国老GUOL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5454号“国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国老”与引证商标“国老”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肥茶、药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及茶叶代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减肥茶、药茶外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国老GUOLAO”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减肥茶、药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